时间:2022-08-04 00:00
1、侵权按民事诉讼法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包括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应该就是温州鞋厂所在地;
2、按您的描述肯定属于侵权,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关于奥特曼著作权的声明
《奥特曼》1966年诞生于日本,已经走过了近40年的里程,且至今仍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喜爱,在中国也非常受人欢迎,拥有众多的爱好者。
我们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制作”)是“特辑摄影界的名门”, 成立于1963年,由被誉为“特辑摄影之神”的圆谷英二导演亲手创建。本公司以“给孩子们带来爱和梦想”为主题,主要创作了《奥特曼》系列片。
然而,近来竟有人无视本公司系奥特曼著作权人的事实,在中国编造谎言,鼓惑视听,在报纸上发表声明,并公布奥特曼新电视系列片和影片的拍摄计划,谎称自己是奥特曼的著作权人。此人就是泰国的Sompote Saengduenchai和Perasit Saengduenchai父子。他们是“Chaiyo Productions”和“Tsuburaya Chaiyo”这两家公司的最高责任者。而且,接受此二人授权的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正与二人联手,对奥特曼有关人员开展不当的起诉。对此,我们感到非常遗憾。
圆谷制作在此郑重声明,从“ULTRAMAN”(1966年)以及“ULTRAMAN TIGA”(1996)、“ULTRAMAN COSMOS”(2001),到最新一集“ULTRAMAN MAX”(2005),所有奥特曼作品(电视系列片、影剧院放映用影片、原版录像带等等)均是由我们圆谷制作创作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20世纪60年代,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称圆谷制作)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并制作了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经其近半个世纪的宣传和运营,奥特曼系列形象的名称和图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亲和力,该产品在日本和世界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奥特曼以其正义和勇敢在广大消费者中博得了良好的评价。 去年4月,泰国人辛波特在我国内地以一份1976年与圆谷制作总裁圆谷皋签订的转让合同,称自己是奥特曼著作权在日本境外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认为,这个合同存在不少令人费解的矛盾,是一个伪造的合同。目前,圆谷制作和泰国人辛波特正就这份合同的真伪,在我国的法院进行诉讼,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在我国的法院未就奥特曼的使用权归属做出判决,且未经圆谷制作准许的情况下,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泰国采耀制作有限公司在杭州休博会2006园区内,开始进行为期数月的《奥特曼世界巡回之旅大型现场秀》活动,向游人提供奥特曼系列形象人物模型展示、舞台剧现场表演、与奥特曼系列形象人物合影、出售奥特曼系列形象产品等服务并收取费用。除了使用奥特曼系列形象外,两公司又自行设计了"帝克奥特曼"、"奥特曼弥乐"、"奥特曼艾力特"等3个人物形象,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奥特曼著作权的争论。 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到底归属谁?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涵盖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原创形象的使用权该如何维护?弄清楚这些问题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9月23日,由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的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研讨会在北京新闻大厦召开,专家、学者就著作权领域存在的诸多法律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本报对与会代表的发言进行了整理,现刊登如下。外国人制作的园谷英二。